【收受利益】涉向前同袍貸款逾42萬元 警署警長被控13罪准保釋6月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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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05/12 15:53

最後更新: 2022/05/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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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向前同袍貸款逾42萬元,警署警長被控13罪准保釋6月再訊。(資料圖片)

警署警長涉向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共逾42萬元,並於廉署調查期間涉煽惑前同袍作出虛假陳述。涉案警署警長被控訂明人員控受利益等共13罪,案件今(1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6月23日再訊,其間被告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

被告黃志明(52歲)被控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1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1項欺詐罪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指,被告身為訂明人員、即警務處警署警長,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於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間,從伍潤森接受7筆共約31.5萬元貸款,另從謝運滇接受2萬元貸款,並分別向劉家豪及李金鵬索取1萬及8萬元貸款。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則指,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作為代理人即警署警長,在1份用以申請退休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重行受僱於警務處的債務申報表上,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警務處。

欺詐罪則指被告於2020年9月1日,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的袁月群,虛假地表示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意圖詐騙而誘使警察儲蓄互助社向他提供8.01萬元的貸款。

至於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則指被告於2021年4月7日至6月28日期間,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煽惑、誘使並指示伍潤森就其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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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